行政行為的含義和分類
在中國,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行為,特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人,依法代表國家,基于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特征:①從主體上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通過行政人做出的;②從性質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而不是一種私人行為;③從方式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而不是雙方行為;④從效果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基于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則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縣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為有兩個特點:①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適用于行政規則制定以后的行為和事件。③具有不可訴性。就目前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而言,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訴訟上的不可訴性。
抽象行政行為必然是一種要式的行政行為,必須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主要為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與此相對應的是四種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制定行政規章的行為、規定行政措施的行為、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如對某一公民作出一個處罰決定,裁決一個復議案件等。具體行政行為也有兩個特點:①它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它只對業已發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對爾后發生的同類事件沒有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
2.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這是基于行為的主動性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經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請、聲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發生效力的行為。大量的行政行為屬于這一類。例如,行政主體制定行政規范,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等。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行為。例如,行政復議須以相對人申請為前提,相對人沒申請,復議機關不能主動復議;我國的某些獎勵亦須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否則,當事人即便符合獎勵條件,行政機關也不作獎勵;公民申請專利、單位申請注冊商標等亦屬此類。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基于行政主體主觀意志參與的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羈束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對行為適用條件有明確而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在于,行政主體無法參與主觀意志,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但是,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作出詳細規定,故有時只規定一種行為原則,或規定一種行為的幅度。在這種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行為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稱自由裁量行為,如行政主體在法定的罰款幅度之內決定具體的罰款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