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定義與特征《刑法》第13條規定了犯罪的定義。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二、共同犯罪《刑法》第25條第l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钡?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边@一款規定可作為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補充。另外,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ㄒ唬┕餐缸锏某闪l件共同犯罪的理論是建立在犯罪構成理論基礎之上的,所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理論來研究。具體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從犯罪客體來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體是一致的、統一的;(2)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從犯罪主體來看,必須是兩個以上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人;(4)從主觀方面來看,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犯罪的這四個條件,以下幾種情況不屬共同犯罪:①兩人以上同時實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觀上并無共同的聯系。就是說他們既沒有共同的故意,又沒有共同的行為。這種情況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兩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則分別論處。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幫助他人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④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沒有通謀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只單獨構成窩藏或包庇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如甲、乙、丙共同盜竊,甲在入室盜竊時又強奸婦女,乙、丙對此毫不知情,故此案只成立共同盜竊,而不成立共同強奸。
?。ǘ┕餐缸锶说姆N類及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下面分別介紹各個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責任。
1.主犯《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备鶕@個規定,主犯有這樣兩種:(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應該注意的是,在一個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他們實際所起的作用來確定,不能認為主犯只能是一個。
《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痹摋l第4款規定:“對于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p>
2.從犯《刑法》第27條第l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睆倪@一規定中可以看出,從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另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所謂起次要作用,是指雖然直接參與了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與主犯相比,罪行較輕,情節不很嚴重,一般是在主犯的指揮下參與實施犯罪。所謂起輔助作用,是指為實施犯罪提供一些方便,幫助創造條件。通常指的是幫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等。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边@里的“應當”,就是必須從寬,而不是“可以”。對從犯處罰的幅度比較大,到底是選擇從輕、減輕處罰,還是選擇免除處罰,這要看他所參與實施的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程度綜合考慮。
3.脅從犯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脅從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脅迫之下參加犯罪的。這種人的危害性比較小,它與從犯又是不一樣的,因此刑法在從犯之外,對脅從犯作了專門規定。
處理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時,要把他同身體上完全受強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區別開來。對于后者,由于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觀上雖然造成損害,也不能認為是犯罪。如倉庫保管員被捆住了手腳,堵上了嘴,無法履行職責,就不能認為是脅從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p>
4.教唆犯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特征。構成教唆犯,必須具備如下特征:①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要有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行為。②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說,教唆他人犯罪必須是故意的。
?。?)對教唆犯的處罰。對教唆犯的處罰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边@就是說,對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應當按照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從犯處罰。在實踐當中,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通常起主要作用,是按照主犯處罰的。但是在個別案件中,也可能不是主犯,而是從犯;②《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種情況盡管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教唆犯仍然構成犯罪,因為他已經實施了教唆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應予處罰;③《刑法》第29條第1款還規定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