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12)
http://www.deepandtechno.com 2014-01-14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物權的效力
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追及效力。 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物上請求權包括:返還請求權 排除妨礙請求權 預防妨礙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