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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63)
      http://www.deepandtechno.com       2014-05-20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質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2、無因管理的性質:作為債的發生根據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的事實行為。


        3、無因管理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無因管理與合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的區別:


        l  無因管理與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合同為表意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須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當事人應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是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由于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享有權利和義務,而無因管理以管理人無約定或法定的管理義務為前提。


        l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在于: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的行為,不當得利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l  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區別在于:無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實行為,而侵權行為屬于不法的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與代理、無權代理的區別:


        l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務的義務,并且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主要為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本無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


        l  無因管理也不同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的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因管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發生本人追認,而無因管理不發生本人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無因管理中的管理行為的后果從根本上說應該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預測題)


        1、管理他人事務。


        2、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三、無因管理的效力:主要從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角度說明無因管理的效力:(預測題)


        1、管理人的義務:


       ?。?)適當管理義務。


       ?。?)通知義務。


       ?。?)報告與結算義務。


        2、本人的義務:


       ?。?)償還必要費用。


       ?。?)補償損失。


       ?。?)清償必要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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