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與性質
1、不當得利的概念: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2、不當得利的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
3、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屬于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預測題)
1、須一方受有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須無合法根據。
三、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1、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給付目的自駛不存在。
?。?)給付目的未達到。
?。?)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給付以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當事人依法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
1、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的財產
4、因不法債務交付的財產
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