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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礎
      2016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36)
      http://www.deepandtechno.com       2015-06-19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1.張大媽于某日清晨在路邊撿到一名棄嬰,帶回家中撫養十幾天后,將該棄嬰以8000元價格賣給鄰村劉某。張大媽的行為構成(  )。


        A.遺棄罪


        B.詐騙罪


        C.拐騙兒童罪


        D.拐賣兒童罪


        2.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發現有人正盜竊工廠倉庫中的生產器材,便上前阻攔,竊賊掏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竊賊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頭撞在被盜器材的鐵角上當場死亡。


        李某的行為是(  )。


        A.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B.過失致人死亡,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


        C.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間接故意殺人,介于李某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利益,應當免除刑事責任


        3.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


        4.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過失致人重傷罪


        B.防衛過當


        C.緊急避險


        D.意外事件


        5.甲與乙共謀槍殺丙,兩人先后開槍,甲未擊中丙,乙擊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構成(  )。


        A.故意殺人未遂


        B.故意殺人既遂


        C.犯罪終止


        D.犯罪預備

       

        河北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hebeigwy.org/)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 D


        解析: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明知是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而實施了上述六種行為中任何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此定義,題中張大媽的行為構成了拐賣兒童罪。故正確答案為D。


        2.答案: A


        解析: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題意,李某為了使集體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實行防衛,屬于正當防衛。故選A。


        3.答案: C


        解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捌渌麊挝弧奔劝瑖袉挝?,也包含私營單位。因此,選項A、B、D中的情形均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選項C中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


        4.答案: D


        解析:本題考查防衛、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5.答案: B


        解析:甲、乙共謀槍殺丙,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原則,即各個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整體,其中一個人既遂,其他人也應視為既遂。甲未集中丙、乙擊中丙,造成丙死亡,兩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故本題正確答案應選 B。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deepandtechno.com/)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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