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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礎
      2016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50)
      http://www.deepandtechno.com       2015-07-29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1.張先生自己創辦了一家化工生產廠并擔任廠長,他可以被稱為這個化工生產廠的(  )。


        A.法人代表


        B.法人


        C.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


        2.漢語“民法”一詞在我國并無典籍可依,用“民”與“法”這兩個漢字,組成“民法”來表述部門法,來源于(  )學者創造性的翻譯。


        A.德國


        B.英國


        C.美國


        D.日本


        3.甲和乙共同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并出租給丙,房租期間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購買,應(  )。


        A.在同等條件下由乙優先購買


        B.在同等條件下由丙優先購買


        C.在同等條件下由甲決定賣給誰


        D.在同等條件下由乙、丙共同購買,各享有一份份額,形成共有關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權利中,屬于人格權的是(  )。


        A.債權


        B.親權


        C.所有權


        D.生命權


        5.下列有關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民事行為于成立時生效


        B.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C.民事行為的生效以其成立為前提


        D.民事行為成立后不一定能生效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deepandtechno.com/)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 C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因此B項不符。


        法人代表一般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張先生并非被授權,所以他不是法人代表。排除A項目。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边@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這里的張先生符合。因此正確答案為C。


        法定代表在此語境下并不存在,屬于干擾項,D錯誤。


        2.答案: D


        解析:


        日本學者在明治維新時期介紹歐洲法律文明時,把荷蘭語“buegerlykregt”評為“民法”。該荷蘭語詞在德語稱“burgerliches Recht”;法語稱“droit civil”;拉丁語秒“jus civile”。這些語詞原義均為“市民法”。故本題選D。


        本題相關知識點:


        日本學者在翻譯歐洲國家法律中的前述術語時,不直譯為“市民法”,而譯為“民法”,充分考慮了東方幅員遼闊的鄉村社會與歐洲以城市為中心的城邦社會的差別,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市民”這一術語的不同理解。因為在東方社會 ,“市民”即“城市人”,是與“鄉村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并不具有一國“公民”的含義?!懊穹ā币辉~也為中國法學界所接受,自光緒三十四(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來,這個部門法就叫作民法,至今不易。


        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從法語譯為日語“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原無民法一詞,有關錢、債、田、土、戶、婚等法律規范,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曾制訂“民律”草案,后經修訂于1929~1930年分編陸續公布時改稱“民法”,這是中國法律歷史文獻上對民法一詞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據學者考察,我國法上的“民法”一詞系來自日本語中的“民法”。所以選D。


        3.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p>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p>


        從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從共有權中派生出的一項權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所有而對共有人所有權的一種法律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從租賃權中派生出的一項權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租賃而對承租人租賃權的一種法律保護。盡管目前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已呈物權化趨勢,但無論如何,租賃權畢竟還是只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一種債權。按照民法的一般規則,對物權的保護應優先于對債權的保護。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具有高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本題選A。


        4.答案: D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人格權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嚴四方面;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故正確答案為D。


        5.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民法》的基本理論。民法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也就是說,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故A 項說法不正確,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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