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事業單位及其聘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事業單位聘員(以下簡稱聘員)是指在核定編制限額內新聘用的工作人員,即從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外新進入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聘員全面簽訂聘用合同、實行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我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不實行聘員制度。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暫不實行聘員制度。
第四條 聘員的崗位管理、工資、晉升、考核、獎懲、培訓、回避、申控等按照省、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聘員調離本市事業單位時,按我省相應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調動等手續。
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招聘聘員。公開招聘聘員按照《汕頭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暫行)》(汕市人〔2009〕269號)執行。選聘進入事業單位的聘員,按照《汕頭市事業單位調進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汕市人〔2009〕269號)執行。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聘用合同范本由市人社部門制定。
第八條 聘員按照聘用合同規定履行崗位職責。事業單位首次聘用的聘員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新參加工作人員,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內。試用期滿應進行試用期考核。
第九條 事業單位應在聘用期滿前一個月組織對聘員的聘期考核。聘員聘期考核合格,雙方同意續聘的,可直接續簽聘用合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和聘員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依法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合同續簽、變更、終止或解除的,事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其中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應同時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發生調整、合并和變更名稱、變更主要負責人等情況,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聘員與事業單位因解除聘用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等發生爭議的,按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聘員參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并按所在單位的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資金按經費來源渠道解決。國家、省另有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聘員實行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所需費用由單位和聘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組織、人社部門按管理權限統籌負責事業單位聘員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聘員編制限額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經費安排及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中共汕頭市委組織部
汕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13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