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拿的是“陽光工資”,即明明白白的工資,然而,事實上,卻總有許多道不清說不明的收入也成為公務員的工資。一檢查,就發現了不少問題。曾有學者粗略統計,各地擅自發放的津貼補貼名目達到300多項。在去年對武漢市的檢查中,有的市直機關各種津貼補貼竟然有13項,征管考核獎、組織收入獎、社??己霜劦鹊?。
對公務員的津補貼發放進行檢查,是必要的,但因為檢查的范圍有限,因為檢查事先是“廣而告之”,如此檢查能查出多少問題?這也是個問題。這樣的檢查肯定是只涉及到小范圍,或許更多的公務員在偷著樂。運氣多好呀。況且,這樣的檢查也往往是“老子檢查兒子”、“丈夫檢查妻子”式的,也很難揪出實質性問題。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檢查一年能有多少回,只要有錢,人家隨時可以發。你能夠檢查得過來?可以肯定的說,如此檢查,是規范不了公務員津補貼發放的?!耙盎馃槐M,春風吹又生”。
“陽光工資”不能徒有虛名,要名至實歸。因此,例行公事的檢查,一陣風的檢查是不可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在我看來,實在有必要來幾條“硬”的。其一,規范權力,先將權力“裸”起來。通過檢查發現,地稅、衛生、房管等有征收權和罰沒權的部門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最為多見,通過預算外收入、小金庫作為津貼補貼來源。這是權力尋租的表現,也是權力變現的表現。他們之所以有這么多錢可發放,恰恰在于權力可以暗箱操作;其二,懲罰力度要強,而不僅僅是一退了之。對于相關領導應該施以重罰,如此才有震懾力;其三,公務員工資不能留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操作空間大了,腐敗就會主動來填滿。據了解,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平均值不能低于每年2.1萬元,最高不能超過4萬元。也就是說,同一級別的公務員,其月工資平均值差距不能超過2000元。差距為何搞得這么大?這豈不是為人家名正言順搞腐敗埋下伏筆?其四,應該引入公眾監督。公務員發多少工資,應該在網上公開。公務員的工資來源是納稅人的錢,納稅人怎么能不知道公務員的工資呢?
“陽光工資”要名至實歸并不難,難的是缺乏決心,因為是自己決定自己的工資“陽光”,這顯然是有相當難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