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深圳羅湖區日前出臺市容環境量化考核指標。指標規定街頭若出現乞討流浪人員,將扣除城管考核分數。
“街頭出現乞丐將給城管扣分”,表面上,這道題目是出給城管的;實質上,它是出給乞丐的。生活在深圳羅湖區的乞丐,從此失去了在這一區域行乞的權利。如果要行乞,則必須離開深圳羅湖區。一個繞不開的話題是,當“城市的面子”遇到“乞丐的尊嚴”,權力應當如何取舍?
乞討,是乞丐僅剩的尊嚴。不可否認的現實是,當下的乞討行為呈現出職業化的趨勢。乞討者之中,有的可能并不貧窮,有的也可能來自有組織的團伙,但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正常的乞討仍然客觀存在。而且,在我們身邊,也確實存在一些靠乞討生存的窮人。他們只能依靠乞討來維持生計。雖然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乞丐有“乞討權”,但是,依照“法無明令禁止之事不為罪過”原則,乞討仍然是一種自由,任何權力也不應該干涉。然而,就是這僅剩的尊嚴,權力也要將之剝奪。
城市要面子,這無可厚非。城市環境,被譽為城市的軟實力。在城市的窗口街道,誰都想這里站滿了衣著光鮮的體面人,可是,基尼系數都高到統計局不敢公布了,城市的窗口街道就算再亮麗,也似乎是一種諷刺。城市的面子固然重要,但重要不過人的生存權。城市需要管,但在管理城市的同時如何能讓販夫走卒、乞丐和流浪人員更有尊嚴,顯然是一個管理難題。
近段時間,外國小伙陸杰森“陪行乞老人吃薯條”的照片在網絡上引起過熱議。這個時候,我們才看到,乞丐的尊嚴可以被抬到如此之高。而陸杰森的回答“希望老人不是騙子,但如果真是,也肯定是可憐的人,能幫就幫”則溫暖了整個社會。相比之下,我們這個社會對待乞丐的態度,確實冷漠和無情了許多。對于權力而言,則更應該給乞丐一些起碼的尊重。
在貧窮無法消除的前提下,再文明的社會也應該允許乞丐存在。作家畢淑敏說,“乞丐是一個現象,它把貧窮和孱弱表面化了,癱軟地體現了出來。它把人的無助赤裸裸地表達著,讓他人在同情之后,起了幫助的欲望和收獲施予的喜悅?!睕]有人愿意作乞丐,我們也應該賦予乞丐這一群體應有的尊嚴。
凈化城市街面,說簡單也簡單,說復雜也復雜。如果僅僅是讓城市街面“看上去很美”,那就是將乞丐驅逐出城市,讓當地政府把他們接回家鄉,但這樣做社會就更美好了嗎?顯然,比“禁止在城市中乞討”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實現更加溫馨的社會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