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武漢市法制網公布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新規明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相關征收標準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對社會上俗稱的“未婚媽媽”、“小三”來說,生育后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近年來,“未婚先育”現象的頻頻發生,背離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沖擊著正常的人口管理秩序,并由此引發道德與社會等一系列問題,應當得到關注與治理。武漢市將“未婚先育”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的立法初衷可以理解。但將處罰的板子只打在“未婚媽媽”身上,卻未免有失科學與公允。
一是于法無據?!吧鐣狃B費”是由過去的“超生罰款”演變而成,其更名原因源自強制性罰款規定與倡導性計劃生育義務的不相吻合。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钡?1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據此觀之,具有超生罰款性質的“社會撫養費”應當是適用于“已婚家庭”,即婚內夫妻應當為“超生”子女的“社會撫養”埋單。既然未婚生育未列入“超生范疇”,按照“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執法原則,“未婚媽媽”應當不屬“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
二是于理不公。盡管相關法律規定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在長期的實際政策操作中,卻往往是針對女性的措施居多。向“未婚媽媽”征收社會撫養費仍未擺脫習慣性的畸形執法。常言說“一只巴掌拍不響”。未婚生育的責任在男女雙方,只罰女方明顯不公。誠然,《征求意見稿》也為此設定了“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必要前提,但男方“明知自己有配偶”是否同樣也有難以推卸的責任。同時,在出于“難以說出”和“不便說出”考量的語境下處罰女性,也是在有意無意地放縱男方,其結果未必能夠真正遏制未婚生育。
三是于情不合。事實上,除了熱戀男女的“未婚先育”之外,女性的“未婚生育”大都有自己的難言之隱。一般情況下,造成女性未婚生育的始作俑者往往非官即富,而導致“未婚媽媽”的成因,當不外有誘惑、脅迫、意外和無奈等多重因素,鮮有主動和自愿的成分。從這個意義上說,“未婚媽媽”當屬值得同情、需要救濟的“弱勢群體”。處罰“未婚媽媽”無疑會讓單身女性獨立撫養孩子的生活壓力雪上加霜。放棄對未婚生育“元兇”查究而刻意對“受害者”施罰于情不合。而人們由此引發對未來更多墮胎和棄嬰的質疑,更非多此一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