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環保法的配套規定,環保部擬定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4月15日北京晨報)
作為國家環境保護最高行政主管部門,制訂部門法規,就環保法相關規定做出進一步細化、明確,必要性和積極意義不言而喻,也讓公眾對參與環保事業、守護美麗家園滿懷期待。不過細看這一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公眾的開放度顯然大大低于大家的預期,甚至讓人覺得是對公眾參與、監督權力、權利的約束。
新環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為落實第五章規定制定的征求意見稿,卻把可以擔任環境特約監察員或監督員,對環保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的對象限定為“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愿者代表”,無異于變相剝奪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
按照不斷推進政府政務公開和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表達權的原則,不僅對環境保護監督者的身份不應做特別限制,對監督事項也不該設定門檻。諸如“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之類對監督范圍的限制,既不合理也缺乏可操作性,非得情節嚴重、重大污染發生后才允許公民調查?非重點排污單位違規排污公眾無權過問?啥才算嚴重、嚴重到什么程度公眾才有參與權和監督權?
既然有環保信息公開與依靠公眾保護環境的立法誠意,就應當少一些限制性、排斥性條款,而沒有理由人為地設置條條框框,尤其是環保監管執法普遍顯得疲軟、乏力,無論是體制內監督還是群眾監督往往都遭遇不小阻力,違規偷排防不勝防、頂風破壞環境時??梢姷默F實語境下,更充分、廣泛地發動公眾力量加強日常監督,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現“嚴重”危害情節、“重大”污染事件的發生,理應成為立法主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