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稱,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消息顯示,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等單位。目前該通知尚未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發出。如果消息屬實,意味著網絡紅包征稅時代正式到來。(8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
2015年春節,留給多數移動端網友最深的印象不是春晚,而是紅包。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的互聯網公司總計送出108億的春節紅包,而個人之間的紅包發放頻次和金額,更加令人瞠目,僅從除夕當日的微信紅包收發總量來看,就達到了10.1億次。許多網友回到老家,即便在沒有WIFI的情況下小心翼翼地計算著流量,也渴著勁的搖了兩天的手機,目的只有一個——在微信上面搖到一個又一個的大紅包。
應該說,移動互聯網科技給了國人的春節帶來了革命性沖擊。國人的過節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然而,當微信紅包紅遍大江南北,相關監管部門也必然看上了這一方“凈土”,尤其是稅務部門很快就發出了聲音——網絡紅包要繳稅。今年“兩會”期間,國稅總局局長王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業態,稅務部門將密切跟蹤研究,基本原則是依據稅法區分情況、分類規范和明確。
自此之后,關于微信紅包將征稅的說法甚囂塵上。當然了,也是直到7月28日國稅總局發出通知,微信紅包征稅才最終坐實。對于這一做法,許多網友表示不滿:連網絡中的紅包都要繳稅,小伙伴們還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真是雁過拔毛啊……此類質疑與揶揄之聲,此起彼伏。
然而,需要明確的是,對微信紅包征稅,并不是我國稅務部門增加的一種新稅種,而是將網絡紅包尤其是微信紅包進行了更加明確的歸類與劃檔。在此基礎上,廣大網友還需要明確兩件事:一是網絡紅包的納稅者是企業,二是私人之間的網絡紅包派發娛樂行為仍然是自由的,即無需上稅。
事實上,在全國范圍某個移動終端上派發紅包的企業,往往帶有宣傳和營銷的特點,他們為這種營銷付出代價,合情合理。這也正是馬化騰之前曾表態支持對網絡紅包征稅的最主要原因。同時,網友搶紅包也確實拿到了一些額外收入,也完全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偶然所得收入的規定。需要正視的是,既然現實之中,我們接受到企業的獎金需要納稅,在網絡之中也需要納稅。更要明確,納稅是義務,逃稅是違法行為。明白了這幾點,相信對于網絡紅包,也便多了一份坦然。
必須要說的是,“互聯網+”的生活改變了我們的生活與娛樂方式。但是,“互聯網+”改變的也僅僅是一些形式上的東西,一些本質性的概念并沒有完全變異。需要繳稅的領域,仍然需要繳下去,而不應該有拒絕納稅甚至是逃稅漏稅的理由。對于公眾來講,我們每個人不能只認同“互聯網+紅包”,而不認同來自企業的“互聯網+紅包”也是偶然所得。這一道理和之前稅務部門對網購業務進行征稅的做法完全一樣,合理合法且有據,并且還有利于加強監管,有利于消費者維權。
當然了,本屆政府的一大特色就是簡政放權,通過一系列措施為企業減負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并促進“雙創”。因此,稅務部門以及所有政府部門仍然要考慮好如何減免一些稅種以及稅負,而不應該只增加稅種和稅負。之于網絡紅包而言——政府將監管伸入一個新領域本身不是錯,錯就錯在多年以來整個社會的稅負一直在持續增加,而并沒有見到多少實實在在的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