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考雷同卷”別只拿法規不全說事
12月28日,天津理工大學應屆畢業生趙馨芃訴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一案,在天津市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不過法庭并沒有當庭宣判。(12月30日澎湃新聞網)
事件經過并不復雜,就是通過了筆試、體測、面試、政審環節層層選拔的考生,卻因“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科目被鑒定為雷同試卷”,最終被判定成績無效而未被錄取。
無獨有偶,12月29日《中國青年報》一篇報道《就想知道我到底跟誰“試卷雷同”了》中,同樣是在天津,一名“筆試第三、面試第一,體檢合格、政審合格”的考生,也是因同樣的原因而未被錄用。
這就難免令人產生疑惑,為何已被認定為“試卷雷同”,還能繼續參加面試等環節?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規定?!币簿褪钦f,一旦被鑒定為“雷同試卷”,成績就是無效的,根本就沒有進入下一個招錄環節的資格。顯然,這兩起事件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規。
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了事件的發生?按照被告方所言,根源在于“公務員招錄考試的法律法規不是特別健全?!闭\然,法律法規不可能絕對的毫無紕漏,但對于“試卷雷同”的處理明明有相關規定,為何沒有效落實,這就很耐人尋味了。
其實,只要人才考評中心在拿到鑒定結果的時候及時核查,通過監控錄像比對等辦法,查清緣由,該判定成績無效的就及時通知當事人,并給出相關證據,令人心服口服;即便核對困難,需要時間,那也應該快查快辦,力爭用最短的時間給出結果,而不是等考生參加完招錄的所有環節再來一紙告知,簡單取消了事,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表現。
公務員招錄考試對于考生的重要性已無需多言,其中的殘酷和艱難只有經歷過的人最懂,大家都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招錄環境。這種環境的營造需要制度的嚴格落實,需要程序的規范執行,更需要每個環節都經得起推敲、經得起檢驗。但目前一些“試卷雷同”的處理過程還真經不起拿捏,這或許才是亟需想辦法解決的問題,否則,哪怕再健全的法律法規,缺少了嚴格的執行,最后的結果也是一樣。
所以,別揪著法規不完善來說事,也別急著說履職程序沒有嚴重瑕疵,不妨靜下心來,多問問自己法規執行規范與否其實更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