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公告
2018年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訴訟時效
http://www.deepandtechno.com 2018-01-2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即喪失依法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如果法定期間經過,義務人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法院不得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這對于權利人而言是不利的。那么,對于訴訟時效的我們應該知道那些內容呢?
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例1:下列關于訴訟時效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因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
B.寄存的物品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為1年
C.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D.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期限
《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因身體受到傷害、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的物品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2017年10月1號生效的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就不再有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的區分。所以D選項正確。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例2:甲向乙借款20萬,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分五期還款,最后一筆在2013年12月31日前還清。在此期間乙都未向甲還款,甲也從未主張還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才向乙主張還款,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B.甲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約定的還款日期已過
C.甲的主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權利人甲主張權利還在訴訟時效內
D.以上說法都不對
【正確答案】 C
【考點解析】本題主要考核訴訟時效起算點。此題為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的情形,分期旅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本題訴訟時效起算期間應該是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甲于2017年1月1日主張權利,還在訴訟時效期間,所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C正確。
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例3:甲向乙借款20萬,約定2012年12月31日前還款,在此期間乙都未向甲還款,甲也從未主張還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打電話給乙要求還錢,乙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但同意還款5萬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不用還甲錢,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B.乙需要還甲錢20萬,因為他同意還錢
C.乙需要還甲5萬元,因為他同意還款5萬
D.乙需還甲20萬,因為借款在訴訟時效期限內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題主要考察訴訟時效期間以及期間經過的抗辯
本題訴訟時效期間應該是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所以D選項正確?!睹穹倓t》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所以乙同意還5萬就只需要還5萬,另外15萬已過訴訟時效所以可以抗辯,不用還款。C正確。
例4: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債權債務轉讓中抗辯權之延續。
選項A錯誤?!逗贤ā返?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選項B.C錯誤。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4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斷的效果。
選項D正確?!逗贤ā返?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接管了甲公司,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此時,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債權并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公司可以向債權人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