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務員 未來你的職業將發生這些變化!
2017年11月28日,國家公務員局年終務虛會在北京召開。會議研究謀劃明年及今后一個時期公務員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目標任務和重點舉措。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國家公務員局黨組書記、局長傅興國同志出席會議并作講話。
會議講了啥?跟公務員有啥關系?
特意梳理了其中有關未來公務員選拔、管理工作干貨,一起來看看吧!
1、黨的十九大為公務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
傅興國指出,黨的十九大繪就了走進新時代、展望新目標、肩負新使命、開啟新征程的宏偉藍圖,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和戰略意義。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時代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的目標,進一步明確了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地位、重大原則、基本要求和重點工作,回答了選什么人、以什么方式選人、怎么管人的時代性課題,為加強公務員局黨組建設、機關黨的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把公務員隊伍政治建設放在首要位置
傅興國強調,要深刻把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公務員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堅持黨對公務員管理工作的領導,確保公務員管理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
把公務員隊伍政治建設放在首要位置,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公務員隊伍;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中的突出問題,聚焦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堅定不移地將公務員管理改革引向深入;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引導公務員創造人民滿意的業績;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全面從嚴作為公務員管理工作主基調,貫徹落實到公務員管理工作全過程。
3、加大對專業能力、專業精神的測評和考察
傅興國要求,要圍繞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進一步完善公務員考錄、遴選、選調等政策,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前提下,加大對專業能力、專業精神的測評和考察。
4、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
要推進分類管理,認真落實好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
5、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體系
要健全激勵機制,改進表彰獎勵工作,樹立先進典型,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
6、完成公務員法的修訂
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發展道路,抓緊完成公務員法的修訂。
7、加大表彰獎勵工作力度
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加大表彰獎勵工作力度,激發和調動全社會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近期這五大政策變化必須知曉!
多個省份試行公務員聘任制
按照我國現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務員職務的任用方式有三種,即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目前,全國有多個省份先后試行了公務員聘任制。
11月8日,山西省人社廳公布,經國家公務員局批準,該省決定面向全國,為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西省大數據產業辦公室,公開招聘聘任制公務員2名,年薪30到40萬元。這是山西省首次試水聘任制公務員。
所謂聘任制公務員,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確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輔助性職位。不過,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
這些地區和部門公務活動已全面禁酒
近日,廣州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實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規定一般公務活動全面禁酒。
日前,佛山市出臺的《佛山市黨風廉政建設暨廉潔佛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職人員禁酒控酒的通知》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的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公務接待、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中實施“四個嚴禁”,即嚴禁公款購買、飲用任何酒水;嚴禁飲用任何單位提供和私人自帶的酒水;嚴禁公款購送任何酒水;嚴禁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飲用酒水。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部委和部門也下了“禁酒令”。9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就交通運輸部系統國內公務接待禁止飲酒有關事宜印發通知;9月6日,保監會印發通知,明確在公務活動中禁止飲酒有關事宜。
多地探索建設公務員誠信檔案 誠信將與干部考核、獎懲掛鉤
近日,山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全省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工程的實施意見》提出,建立誠信檔案,研究制定全省公務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
今年以來,多地出臺文件探索建立針對公務員系統的誠信檔案。
根據各地發布的政務誠信建設相關文件,公務員誠信檔案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務員檔案填寫登記情況、個人事項報告查核情況、廉政記錄情況、遵守規定和承諾踐諾情況等,誠信將與干部考核、使用、獎懲掛鉤。
如湖北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在評優評先、職務晉升中查詢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限制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
多地探索公務員容錯機制 干部“出錯”或可免責
日前,江蘇省委出臺《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激勵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了可以容錯的5種條件和8種情形,鼓勵干部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各地規定中,多數強調“容錯”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中“出于公心”“盡職盡責”,且結果“客觀上難以預見”。具體而言,各地規定的“容錯”情形大都強調了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級政策精神、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序等,且免責與否的認定機構多由問責部門來承擔。
不過,并非所有領域都可以“免責”,例如,杭州的規定中明確注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錯機制也不能成為免責“馬甲”,多數地區強調,嚴禁打著改革創新的旗號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堅決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假公濟私等行為。
4部門劃“紅線” 公務員辭職從業不得太“任性”
5月,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
《意見》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做了如下規定: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
《意見》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準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